1. 学院在排课过程当中,按照公共课、跨学院交叉课程周次和节次,结合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合理排课,上课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2. 涉及培养方案的所有专业学位课程排课和考核必须在秋季学期完成,结课时间不能晚于19周(含19周);
3. 一门课程安排多名授课教师时,请一并写出,在工作量核算和认定时,以学院此次上报课表为准;
L =课程学时数/n ( L为任课教师教学学时,其中n为担任该门课程任课教师总数);
4. 硕士研究生选课人数少于10人的课程不开课;请授课教师上课之前直接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下载打印选课名单,未选课
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5. 课程必须按照课表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上课,如遇特殊情况,课程不得顺延周次和节次,另申请该门课程教学周期内补课;
6.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坚持国家“同标准、同要求”,必须统一参加课程考核;
7. 凡学位课课程,原则上闭卷考试,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由学院组织考试,跨学院学位课和30人(含30人)以上的学位课程
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
8. 课程试卷及其它相关资料由开课学院存档;
9. 学院在2017-2018-2学期第二周之前以学院为单位,将课程成绩单(封面附上2017-2018-1学期学院课表)报送研究院;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