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学院(部)和指导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评定制度改革,实现导师由资格向岗位的转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导师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既非固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也非终身制的荣誉称号。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学院(部)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 为强化岗位意识,每年5月对下一年度招生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岗位条件者方可招收研究生,逐步形成以能力为导向,能上能下的导师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三条 导师的岗位职责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了解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熟悉培养环节和培养过程的各项要求,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经常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道德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遵纪守法,科学严谨、敢于创新。
三、积极参与本学科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制定、努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承担学院(部)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
四、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引导研究生了解学科前沿;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每周至少应听取研究生汇报一次,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研究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对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做出的创造性成果负指导责任。
五、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尽早选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计划,组织论文开题答辩、定期检查论文进展,认真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客观评价学位论文质量;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做好论文答辩各环节的组织工作。
六、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学术实践过程中,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导师的权利
第四条 导师的权利
一、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部)和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二、由于研究生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延期毕业、肄业、退学等处理意见。
三、对研究生年度考核、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导师享有评价权和推荐权。
四、对学校拨付的研究生业务费,在相关要求使用范围内,导师具有审批权,但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对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招生资格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可招收硕士研究生;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若有主持的横向项目,可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可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2. 年龄不超过57周岁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 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一般应具有协助他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历。
4.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期刊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在全外文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含)以上学术论文。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至少公开发表6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3篇被SCIE或EI收录(不含会议EI收录)。
②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2篇被SCIEⅠ区、SCIEⅡ区收录,或SCIE影响因子累计达到5.0(含)以上。
③ 至少公开发表6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SCI、A&HCI收录,或2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摘,或4篇被CSSCI(来源期刊)收录。
二、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申请时有主持的省部级重点(单项经费额度≥10万元)及以上科研项目。
2. 申请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纵横向项目、引进人才校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
3. 主持的国家级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单项经费额度≥10万元)。
第七条 校外专家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参照上述条件执行,但应注重其解决重大工程的能力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八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其学科特点相应提高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含)以后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3. 年龄不超过57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4. 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并符合申请学科所对应要求的条件(1)或(2)。
学科名称 |
发表论文要求 |
化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轻工技术与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
(1)至少公开发表5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E或EI收录(不含会议EI收录)。 (2)至少有1篇被SCIEⅠ区、SCIEⅡ区收录,或SCIE影响因子累计达到4.0(含)以上。 |
数学、中药学、机械工程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控制科学与工程 软件工程 计算机应用技术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
(1)至少公开发表6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EI收录(不含会议EI收录)。 |
马克思主义理论 工商管理 艺术学理论 设计学 |
(1)至少公开发表4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SCI、A&HCI、CSSCI(来源期刊)收录,或1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摘。 |
二、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申请时有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申请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纵横向项目、引进人才校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总额应达到以下要求:
3. 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厅局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学科名称 |
经费总额要求 |
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轻工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
15万元 |
数学、中药学、机械工程、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控制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 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
10万元 |
马克思主义理论、工商管理、 艺术学理论、设计学 |
5万元 |
第十一条 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2.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3. 年龄不超过57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4. 在所申报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能指导研究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位论文。
5. 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3篇(项)。
6. 能够提供试验、培训、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企业或场所。
7. 申请时有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或主持的横向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校外专家仅可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审核其招生资格时,应注重其解决重大工程问题的能力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如确需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则只能担任二导。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可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并不低于本办法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成果特别突出的副教授可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成果特别突出的讲师可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对应的发表论文条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要求,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要求如下:
一、副教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当年应有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的国家级项目。
二、讲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当年应有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以上项目。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陕西科技大学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确定,并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评价良好的导师,经学院(部)推荐,学校组织评审后,可授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解除其导师岗位聘任的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
四、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两年内不得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导师出差、出国前,必须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将研究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部)备案;离校2年及以上者,其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研究生转由他人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核心期刊”目录的确定,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介所、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5家机构在申报人论文发表当期公布的“核心期刊”或“来源刊物核心库”目录数据为准,学校可结合实际在前述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论文成果收录分区标准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世界科学前沿分析中心的JCR期刊分区数据为准(www.fenqubiao.com)。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主持的科研项目认定时间以获准的立项书或合同书中所标明的项目起止日期为准;没有明确起止日期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后三年内有效;所述的结题日期为立项书或合同书中所标明的终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最多可在两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可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不超过2个,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不超过2个,不能跨学院申报。
第二十五条 被学校聘任为二、三级岗位的教授,若已超过文件规定年龄但尚未达到62周岁者,确因科研需要可向学院(部)提出招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招生,并指导研究生直至其毕业。
第二十六条 2016年前遴选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从2018年4月30起申请招生资格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年龄计算均以申请当年1月1日为限;科研成果统计截止日期均为申请当年4月30日之前。
第二十八条 依据《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量化评价办法》,排名前50名的申请者不受本办法条件限制,直接认定为具有次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科技大学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陕西科技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及《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