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
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及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研究生考试违规与作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二、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资料、笔记本、手表、电子词典、手机、无线接收机等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经监考人员提出,仍不改正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经劝说执意不改者;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
4.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者;
5.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者;
6.不按规定座位就坐或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者;
7.手机带进考场并未关电源者;
8.有意干扰考场纪律和其它形式违反考试规定和纪律者;
(二)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闭卷考试期间,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卷者;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有作弊嫌疑者;
3.闭卷考试抄袭或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者;
4.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传递答案或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纸条者;
2.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3.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四)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使用无线接收工具作弊者;
3.第二次作弊者;
4.组织作弊者。
5.因作弊被发现,威胁监考人员,情节恶劣的;
(五)有其它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其它说明
1.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规定、作弊受到处分的研究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课程必须重修。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规定、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3.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4.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规定、作弊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均不参加下一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毕业论文参加盲审。
5.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较深刻、有改正措施者,可从轻处理。
6.对于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者,据其表现,毕业前可重新复议,结果由校学位委员会作出。
四、研究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陕西科技大学
2010年5月5日